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自2018年起,将于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改革和完善。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解释) [2021]1)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主要原则和关键内容。
《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共有26条。修改刑事诉讼法18条,新增条款18条。主要涉及完善监督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等方面。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宽大制度、增加速裁程序、修改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条文由290条增加到308条。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意义不大,但对刑事审判影响重大。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根据法院领导批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密切跟踪立法进程,正式启动2018年5月修订《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准备工作》(法释[2012]) 21号文(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为确保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汇聚刑事司法实践智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向法院有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并委托天津、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朝阳区法院、上海长宁区法院、武汉市越秀区法院等3个基层人民法院广州已开展了初步研究。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草案,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改进它。特别是,《解释》注重吸收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起草过程中邀请了十余名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意见,确保司法解释融合刑事审判经验和理论成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释》。
《释义》共27章,655条,9万余字。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审查八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三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它也是内容最丰富、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解释》相比,《解释》增加了“罪刑案件审理”、“快速仲裁程序”和“缺席审理程序”三章,新增107条,实质性修改了200余条。
《解释》的起草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大力支持。有关部门领导和同志多次参与解释稿的研究论证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司法解释,《解释》的颁布实施,将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人民法院合法权益。维护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
为确保《解释》合法、准确、科学,切实发挥规范、统一和明确法律具体适用的作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适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项解释条款、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涉及诉讼权利的,要充分保障;如果涉及权利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涉及司法职责的,必须严格执行。比如,在起草过程中,有人指出,实践中经常发现利用连续怀孕来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此类案件影响恶劣,监外执行期限不应纳入刑罚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做法。经研究认为,上述观点虽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执行期间通过贿赂、越狱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才监狱外不计入刑罚执行范围。因此,不能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只能在今后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又比如,虽然死刑缓期案件二审的审理存在很多实际困难,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和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二审”, 《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举行二审。所有案件都将在法庭上审理。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申诉权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 《解释》严格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例如,与传统犯罪的“单打独斗”不同,目前许多犯罪呈现出“串通”的局面,导致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审理便利性的考虑,很多案件都是分案审理。虽然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对当事人质证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影响。基于充分保障质证权的考虑,《解释》要求同一案件应当以同一方式审理,但分案审理的除外。分案审理应当本着有利于保证审理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行使权利等诉讼权利。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相关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候出庭对质。又如,司法实践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往往以“防止录音录像传播”为由,禁止辩护律师查阅录音录像。为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利,《解释》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移送人民法院作为证据材料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年来,这项改革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 《解释》充分吸收相关成果和经验,对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繁简分离、庭前准备程序、审判实质性、涉案财产处理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案件等,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并不断深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把审判经验和理论成果结合起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理论界推出了一些新的成果,需要及时吸收。为适应实践需要、反映时代发展,《解释》高度重视并充分听取全国法院特别是办案一线法官的建议,多次征求各方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的共识和共识。智慧保证讲解能够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果。例如,规范合并分案程序、增加部分发回重审规定、完善上诉不加重处罚规则等,都是根据近年来刑事审判中反映的新问题,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后作出的决定。意见、研究和论证。制度创建。可以说,《解释》是全国法院和各方集体智慧的结晶。
起草小组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蒋启波、周家海、于海松、耿雷、郝芳芳、李振华、李静,借调人员任素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蒋金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实习生马勤(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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