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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法院发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指导意见,提升拍卖质量与效率

    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质量和效率,3月10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切实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质量和效率,根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拍卖》等文件规定,本指导意见是根据全省法院实施工作实际制定的。

    一、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辅助事项(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辅助事项)可以由执行法院财产处置小组办理,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完成。

    二、为网络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注册的事业单位、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其合法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辅助机构) )。

    三、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事项可以委托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办理:

    (一)拍卖标的的视频或VR制作、照片拍摄、文字描述等事项;

    (二)拍卖标的信息,包括上传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物品的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

    (三)相关拍卖咨询,即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和拍卖标的信息,向意向竞买人介绍具体情况、网上拍卖程序、相关竞买政策等事项;

    (四)主持现场检样,登记检样信息(时间、地点、人数等)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事项;

    (五)拍卖标的的整理、清洁、保管;

    (六)办理法院委托的其他辅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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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拍摄辅助机构承办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事项时,应当保存工作中产生的所有音视频资料,并提交执行法院纳入江苏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四、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管理。拍卖财产信息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须经执行法院审核确认。

    5、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各执行法院应当每隔一至两年组织一次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招标,并与招标确定的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原则上,每个执行法院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本院网络拍卖辅助事务。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适当数量的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统一承担辖区内法院的网络拍卖辅助事务。

    六、执行法院或有关中级法院选择社会机构承担网络拍摄辅助服务的,属于一般委托。合同期内,无需逐案办理委托手续。

    7 社会机构竞标承接网络拍卖辅助服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依法注册的事业单位跨市、跨省从事网络摄影辅助服务的,启动资金分别达到400万元、600万元。

    其他企业法人从事网络摄影辅助服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到位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跨城市从事网络摄影辅助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当在8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上;跨省份从事网络拍摄辅助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200万元以上,且已足额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二)有适合开展网络拍摄辅助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

    (三)有10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能够承担法律、摄影、摄像、音像制作等事项;

    (4)具有拍摄、制作用于拍卖的VR作品的能力;

    (五)有能力随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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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具有执行法院提出的其他适合承担网络拍摄辅助事务的条件。

    八、竞价承接网络拍卖辅助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向执行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院命令开展工作;

    (二)严格遵守法院拍卖安排和监督;

    (三)网络拍摄辅助服务不得转包、转包、转包、变相转包给他人;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品;

    (五)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六)不得拒绝执行法院指派具有协助网络拍摄能力的工作人员的请求;

    (七)不得以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名义从事对外活动;

    (8)不得利用便利从事任何与网络拍摄辅助事项无关的行为;

    (九)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实施工作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创始人或者社会机构的,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法院及辖区内法院的网络拍摄辅助事务。管辖权。

    已选定的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网络拍卖辅助服务责任。

    十、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终止其网络拍卖辅助事务责任:

    (1) 违反服务合同及其承诺;

    (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未经授权上传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图片、视频或者文字材料;

    (四)故意向意向竞买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夸大拍卖标的的缺陷等,引诱、阻碍他人观看、竞投;

    (五)与他人串通或者利益交换,从事与其承担的网络拍卖辅助服务相关的竞价活动;

    (六)两次以上未按时完成相关网络拍卖辅助事项的;

    (七)股东或者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创始人、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承担的网络拍卖辅助服务相关的拍卖财产;

    (八)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有其他不适宜承担网络拍卖辅助任务的情形。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执行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描述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拍卖标的有质量或权利缺陷的,应当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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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珠宝、烟酒等单件小件拍卖品,每件不少于3张照片;房产、汽车、船舶等拍卖物品的照片不少于10张;如果整个拍卖品无法用照片展示,则应录制视频以展示其所有细节,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上述照片、视频、文字描述等材料或者载体应当与涉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材料一并归档。未经执行法院同意,网络拍摄辅助拍摄机构不得使用。

    十二、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对其接触的执行工作相关内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卖标的信息以及执行人的个人隐私、身份信息或者相关商业秘密负责保密。意向投标人或参与投标人。义务,未经授权不得保留或用于其他目的。

    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拍摄辅助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执行法院和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执行法院与网络拍摄辅助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网络拍摄辅助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网络拍摄辅助机构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工作纪律和保密教育,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

    十三、执行法院因网络拍卖辅助事项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按次缴纳,也可以根据拍卖交易的类型缴纳一定的费用每种情况(参考标准见附件1、附件2)),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拍卖的辅助服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以在拍卖(出售)交易价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当在执行通知中载明或者以适当方式通知执行当事人。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载有相关内容的发票。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网络拍卖辅助服务费:

    (一)退出拍卖、销售;

    (二)拍卖、变卖后没有竞买人,当事人不同意用财产清偿债务的;

    (三)拍卖物变卖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四)其他不宜缴纳费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执行法院撤回或者暂停拍卖、变卖的,应当及时通知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拍卖标的物及相关档案,但需要重新拍卖、变卖的除外。

    十六、执行法院应当对网络拍摄辅助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督管理,评价其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对违法行为作出妥善处理。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是网络拍卖辅助事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网络拍卖辅助事务督导员(简称网络拍卖督导员),具体履行动态监管职责。

    省法院统一开发了网上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管理APP,不定期对网上拍卖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及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网络拍摄辅助机构的从业人员情况、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网络拍摄辅助事务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相关载体,应当向执行法院充分公开,接受监督。

    十七、本意见发布前已选定网络拍摄辅助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维持,但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予以完善。合同期满后,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重新选择网络拍卖辅助机构。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按件缴纳辅助摄影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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