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您是免税的,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你开具了,就打破了免税待遇,自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其次,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里开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购买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合法抵扣,国家不遭受任何损失。损失!
但我们不得不担心提出以下问题,因为这可能会引起同志们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享受免税待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也就是说,享受免税是必须的,不能由自己决定。也许真的有为人民服务的理解;
(二)采购人取得的上述专用发票是因违规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抵扣。
如果以上两种结果真的出现的话,那就太悲惨了。因此,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个政策的问题。
问题一:是否需要免税?
当然,免税并不是必须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属于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或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或减税。
所以为了生意,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放弃免税,不然谁会放弃呢?当然,文件给出了限制,就是不能选择每天,而是至少36个月。所以,这是:36个月,要么免税,要么应税!
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
问题二:历史上对上述问题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免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提出以下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的除外)。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按照开具的销售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惩罚。
免税商品,如环保产品,可遵循上述规定。当然,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后来延伸为食用植物油),经特别批准享受免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方抵扣使用。 ,其他行业没有这个待遇。
但对于销售上述享受免税的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纳税人销售属于免税规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免税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您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并按要求提出备案等管理要求。然后可以计算税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下方抵扣。这是破解的一个方法。
问题3:是否存在部分放弃的情况?
从上述规定来看,要么放弃免税,要么计税。就是这个意思,但并不代表某个客户可以选择应税或免税。参照原增值税纳税人制度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放弃增值税纳税人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利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均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利,也不得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选择放弃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免税权。
这是因为漏洞太大,无法妥善管理,这是合理的。当然,这也是一个硬性规定,那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这种放弃并不是部分的放弃,而是彻底的选择。
例如,税改后享受免税的项目通常需要全选。例如,对外提供免税技术开发服务的项目也应遵循这一规则。但对于这项技术服务来说,其实还是有一些特别之处的。例如,如果有技术开发服务,但未向科技部门备案,则企业将被视为应税企业。此时,认为该人因为不符合免税资格而选择应税是不恰当的。它只是说明这是一项应税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自然是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不应引起误解。
问题四: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但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就完全否定了免税?
我们知道,自2016年8月1日起,试点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享受免税。不过,由于平时不知道有超过上述标准的,开出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月销售额是28000元,开具了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这时候,是否按28000元征税,而不是按5000元征税?
上述情况对于其他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是同样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放弃免税而必须纳税。当然,纳税人月底可以收回上述5000元,但估计难度较大,开红字也很难。还不够麻烦。 。但如果只缴税5000元,剩下的23000元免税,也是可以接受的。据小编了解,如果没有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是应税处理的结果,此时获取方不会被拒绝抵扣。从限制性规则来看,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任何限制。小编的理解是,小微企业享受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将征税,其余的仍享受免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事人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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